新疆农业大学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管理规定
(2017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疆农业大学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生应当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在校内外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第六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民语言学生入学后须预科学习一年,预科最长不超过2年。
本科学制4年,学习年限3-6年;专科(高职)学制3年,学习年限2-5年。
第十条 本、专科学生施行弹性修业年限,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留降级)。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因患严重疾病、意外事故致身体严重受伤,不能短期内治愈的,可向学生工作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新生因创业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可向学生工作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由学生所在学院查阅本单位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由招生就业处对新生所获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及考生档案是否一致等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心理不健康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可休学回家疗养。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后,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六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须按规定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主要有: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实践(实验)操作测试等,也可采用其它方式考核或多种方式混合进行。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论文、作业、出勤等)综合评定。
考试课程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成绩大于等于60分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课程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设计、集中性实践环节等)原则上按五级制评定成绩(A优秀、B良好、C中等、D及格、E不及格),成绩D以上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方法及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修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一)各类课程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规定教学时数的1/3者;
(二)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者;
(三)缺交课程作业达到1/3者;
(四)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经复核后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成绩突出过程管理,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后,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体育教学部审核同意,可参加其他适合的锻炼和课程,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在学习年限内,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位绩点要求,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允许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按通识教育选修课或拓展课程学分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可用于替代各类不合格课程学分(思想政治课除外)。具体认定办法按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认定按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执行。成绩认定时间为每年七月份,毕业生提前至五月份。
第二十四条 内地访学学生成绩认定,按照我校优秀本科生内地高校访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照我校学生考试纪律与考试违规处理规定执行。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考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修读与缓重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免修与补修
(一)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须具备一定的基础,经开课学院(部)测试合格,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即学生不参加课堂教学,自学相关知识,完成课外作业,学习结束时必须参加考核。免修申请须在开课后两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开课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二)民语言学生入校后进行汉语水平(MHK)摸底测试,通过测试者,可颁发预科结业证书,准予免修免考预科汉语类课程;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含实验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四)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跳级、降级等)的学生,在异动前已取得合格以上成绩,且符合异动后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经开课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可以免修免考,其它课程成绩可予以保留;
(五)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习,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予以记录。学生退学后四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已修读课程符合现行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经开课学院(部)和教务处审定后,予以承认,可以免修免考;
(六)“直升本”学生的免修,按我校优秀普通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与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七)学籍异动、“直升本”、退学后再次入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根据现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确定其应补修的课程,制定补修计划,并参加有关课程的修读及考核;
(八)学生因参加学工、教务部门认可的活动而缺课,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学单位应指导并安排学生补学所缺课程的内容,并按规定参加考核。
第二十九条 缺考
学生未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为缺考。凡缺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载,并备注“缺考”。
第三十条 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者须持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开课单位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应参加课程重考考核,缓考考试成绩按正考登载,未参加考试的,按缺考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考通识教育选修课和实践环节不安排重考,通识教育选修课可重新选修,实践环节只安排重修。其它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均可参加重考。
重考工作安排在下一学期第6-8周。参加重考者须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名,否则成绩不予承认。重考成绩予以标注。
第四节 升级、跳级
第三十二条升级是指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升级标准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 跳级是指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按高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考核,必修课程和实践环节GPA达到3.0及以上,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允许办理跳级,并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预科学生的跳级按我校本科预科学生结业规定执行。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录取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知识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因学籍异动后无后续班级的;
(四)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因某种特殊困难或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录取时为定向生、委培生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五)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或者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学生转专业具体按照我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预科学习阶段;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同语种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含“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
(六)高考录取时限制转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具体按照我校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转班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班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1/3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三)由于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累计不超过2次。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在此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并持休学证明书离校。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户口不迁出学校。因病休学者,应离校休养或治疗。学生在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定期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情况。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视为自动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学生复学,须持本人复学申请、休学证明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治疗休养所在地基层政府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单位)出具的本人离校期间政治表现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出具恢复健康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学生,须持本人复学申请、休学证明书、所在地基层政府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单位)出具的本人离校期间政治表现的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需要持续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方可办理持续休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查证存在本规定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节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出现必修课、实践环节不及格学分数大于等于16个学分,或者累计必修课、实践环节不及格学分数大于等于32个学分,学校予以学业警告。
第四十八条 退学试读
(一)学生学业警告达2次,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确认、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给予一次“退学试读”机会,学生根据本人情况可以选择跟班试读或者降级试读,降级试读的学生按照异动后专业课程的要求修读;
(二)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退学试读。试读期限为一学期;
(三)退学试读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否则予以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学业警告达到2次,未申请退学试读者;
(二)退学试读期满,经重(缓)考后,当学期所取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的60%(通识教育选修课除外);
(三)退学试读合格后,再次受到学业警告者;
(四)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处理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公告。学生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接到退学决定书10日内,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代理人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或学生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学生如拒绝在退学决定书送达证上签字的,可由在场的班主任和两名以上学生签字,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收到退学通知书之后,如无异议,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工作处及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发给退学证明,由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自退学决定之日起取消学籍。
第八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由本人提出,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上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两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可申请参加毕业生返校重考和毕业设计(论文)的审核和答辩;各项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完成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或者开除学籍者只开具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位
第五十八条 凡达到毕业条件,符合本规定第四、五条,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提交至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兴趣和学校教学条件,可再选择一个分属不同类别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经考核合格取得辅修专业相应课程学分者,经教务处审核,颁发新疆农业大学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双学位条件者,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正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须予以注销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出国(境)学习
第六十四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国(境)学习的在籍学生,经过办理保留学籍或退学手续后,可到教务处办理成绩审核手续。
第六十五条 经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在交流学校所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课程内容与校内基本一致的,经认定后可替代相关课程学分。
第六十七条 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未经学校批准而不按期返校的,作退学处理。由于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时间者,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最多可延长二年学习年限;但若因延长在外时间致使国内学业无法完成的责任自负。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所需的费用自理。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喝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校对学生住宿管理按照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八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按照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作出解除该生处分的决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具体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校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检委、学生所在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室。
第八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应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具体按照我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新疆农业大学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