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学分认定办法

发布者:郭俊先发布时间:2018-04-24浏览次数:228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学生创业能力和水平,引导学生积极有序地参加创业实践活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大学生创业学分认定办法。

第二条创业学分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前通过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创业训练及实践,取得一定的成效后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

1.参加创业培训且取得证书;

2.创业实践项目入住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

3.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并实际运营;

4.参加各类创业大赛;

5.参加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

6.经学校认定的其它创业活动。

第四条创业学分认定标准参照《新疆农业大学创业学分认定表》执行。

第五条创业学分申请、审核与认定

1.学校每年集中受理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认定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2.创业学分认定须在毕业前完成,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招生就业处复核无误后报教务处,学分认定支撑材料由学院存档。毕业、结业或肆业后,不再做创业学分认定。

第六条创业学分的记载与管理

1.通过审核认定的创业学分,教务处统一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创业学分可用于替代任意不合格课程,弥补其造成的学分不足,累计不超过8个学分。

3.不同项目的创业学分据实记载,所有项目获得创业学分累计不得超过8个学分。

4.所替代的不合格课程成绩按原考试分数登录,不做修改。有创业学分的学生在成绩表的课程栏中加入“创业课程”这一项,成绩按80分记入,绩点按3.0计算,学分数按认定后的数额填写

5.创业学分不可与创新学分、综合素质学分重复认定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在校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切实做好创业的组织实施、学分申报及审核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在申报创业学分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学校核实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