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经学校研究,通过《新疆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
2018年5月7日
新疆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的精神,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科学素养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研究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面向我校所有专业大学生设立的一种创新创业训练资助计划,要求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旨在充分利用我校的学科优势和科研条件,发挥教师和科研人员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在大学生中营造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为学有余力的大学生提供直接参加或独立完成科研项目的机会,并通过项目的实施,引导学生进入科学前沿,了解社会发展动态,提高科研素质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我校所有专业在校大学生(全日制统招生)均可申报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每个学生每年只能申报主持和参与一个项目,在主持或参与项目没有结题前不能申报新的项目。项目的申报与实施以课题组为单位,每个课题组一般由3--5人组成。同一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同一批次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第六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应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项目研究类型主要是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研究题目可以是针对某一学术领域或社会热点问题,也可以是教师主持的各类研究课题的子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鼓励学生独立提出研究题目。
第七条申请创新创业项目原则上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实行归口管理。申报程序为:(1)个人申请;(2)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推荐;(3)学院审核初选;(4)学校审批立项。每年立项一次,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为1-2年,项目主持人应在校就读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八条校级创新训练项目的立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校级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立项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院推荐,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负责把关、上报。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审批立项后,由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负责登记备案,并对研究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名称,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主持人须及时向所在经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核准、备案。擅自变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或撤消项目、取消再申请项目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条项目研究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收到立项通知后,项目主持人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项目执行至中期,项目组须提交中期进展报告,由学院汇总送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学院应组织项目检查,核实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学校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立项后无故不开展项目研究工作、项目执行不力、项目验收不合格等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或撤消项目、取消再次申请项目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并且其指导教师从项目撤消时间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结题时主持人须提交结题材料。创新训练项目结题材料包括自主完成的项目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成果材料等;成果材料包括技术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论文、设计、专利、实物装置(含照片)、软件以及相关支撑材料等;创业训练项目结题材料包括编制的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材料、创业报告等;创业实践项目结题材料包括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学院负责收集项目结题材料和对项目成果进行统计,将各项目的结题材料、工作总结报告汇总后备案保存,将统计结果报送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应为需要利用实验室资源进行研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应对项目研究的全过程给予指导,包括试验设计、技术路线选择、实验操作、资料查询和项目研究结题报告撰写等。倡导指导教师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配套资金,承担课题的教师应积极依托课题指导学生申报和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档案包括项目申请表、结题验收报告、总结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变更申请书等,学校主要管理电子版档案,学院管理电子版和纸质版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创业实践项目可以进驻学校创业孵化基地,基地积极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创业实践团队须遵守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创业培训由招生就业处负责。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1)学校专项经费;(2)指导教师科研项目提供的经费;(3)学院及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提供或赞助的经费。
第二十条资助额度。校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000--5000元/项,学校资助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他经费按资金来源方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费使用范围。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申请经费预算执行。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和其他支出等(参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或挪用项目经费,学校和学院不截留,也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经费报销程序为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教务处将经费一次性拨款到各教学单位,由学院收集学生票据后,指派专人持相关票据到财务处报账。中止或撤消的项目,不予报销经费。
第五章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奖励创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的创新项目,结题验收后主持人和参加人可根据项目级别认定创新学分。此外,创新项目中的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参与全国高校学科竞赛、自治区高校学科竞赛等均可认定创新学分,详见《新疆农业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新农大教发〔2018〕25号)。
学校同时增设了创业学分,参与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训练项目、开展创业实践、参加创业竞赛等均可认定创业学分,详见《新疆农业大学创业学分认定办法》(新农大教发〔2018〕26号)。
创新创业学分可用于各类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替换,但替换学分累积不得超过8个学分。创新创业课程,成绩按80分记入,绩点按3.0计算,学分数按认定后的数额填写。
第二十四条创新创业项目只能在创新创业学分和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中选择一类认定,不允许重复使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认真负责、进展顺利、且成绩突出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精心指导、认真负责的指导教师,学校给予适当的教学工作量补贴,详见《新疆农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新农大办发〔2014〕4号)。项目成果有学术论文发表且学生排名在前三位的,每篇加计5个标准学时。项目结题验收后按项目级别一次性核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遴选、立项、验收和其它各项管理工作遵循“平等竞争、激励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于弄虚作假或不认真履行项目申请约定和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终止项目资助,并在全校给予通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 2018年5月7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