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务 通 知
2017年第39号
关于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调查及整改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自治区本科高等学校少数民族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新教高[2014]13号)的规定,除语言类专业或课程的特殊要求外,高校要全面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为落实这一政策,巩固和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学校将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调查及整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母语为非汉语的教师,包括本学期未开课教师。
二、调查时间
各单位从接到本通知开始此项工作,至11月17日前完成。
三、调查方式
各教学单位可通过随机听课、试讲、说课、学生反馈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教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情况。
四、调查标准
除语言类专业或课程的特殊要求外,其他课程全面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
五、工作要求
1、各教学单位成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调查工作组,开展教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情况调查,调查分两项内容,一是任课教师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获得的少数民族汉语等级证书(MHK证书或早期的HSK证书)情况;二是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情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分完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和不能完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两种情况。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情况至少应有三位调查小组成员鉴定认可,同时填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2、对调查发现的不能完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教师,要采取以下措施整改:一是立即调整授课教师,改由其他教师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本学期未开课的教师下学期暂不安排课程;二是对不能完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教师开展汉语能力提升培训,经培训合格后试讲可以做到完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允许重新开始授课;三是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后仍不能完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调离教师岗位。
3、各教学单位调查及整改后将调查统计汇总表和整改措施情况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科。
4、培训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培训费用教师个人承担50%。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学期。
5、教师是否全面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将作为今后领导听课、同行听课、督导听课等教学检查性听课的一项重要检查内容。此次调查整改后,对今后教学检查中再次发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不合格的教师,除按以上措施处理外,还将按教学事故对待处理。
附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
单位:
序号 | 教师工号 | 教师姓名 | 承担课程(多门) | MHK/HSK证书等级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情况 | 鉴定人签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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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所有老师都填报,语言类课程请在备注中说明“语言课程”,承担多门课程包含语言类和非语言类的可分类填报。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情况填写“全面使用”(10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或“不能全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