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郭俊先发布时间:2017-04-03浏览次数:1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校园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科研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

第三条学院党政第一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四条学院各级负责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学院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院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六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七条根据《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根据我院实验室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院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各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二章   消防安保

第九条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五条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六条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七条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九条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等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章仪器设备安保

第二十一条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学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在院长统一协调下,由实验室主任分管仪器设备的工作,并应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确定仪器设备的应用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利用工作,加强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对外培训和服务提高设备利用率,缩短我院教学与生产实践距离,并利于外来收入不断扩充我院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维护保养岗位责任制。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二十七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须拆改时,需按按照学院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后,方准使用仪器。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九条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利用工作,学院要组织人力对仪器设备有计划地利用和改进,拓展其功能。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建立账、卡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账一次,做到账、物、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一条精密贵重仪器要实行专人管理共同使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服务,并进行合理的收费(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

第三十二条数控加工等设备的对外生产服务收入首先应补偿设备折旧费、耗材费和基本维护保养费,约占服务收入50%,由学院统筹管理,学院根据服务项目内容购买相应的工具、维护材料和耗材,其余对外服务收入的40%用于设备服务时参与加工、设计、制造的工作人员劳务补偿,10%作为服务项目联系人或组织者的奖励及其开销补偿。大批量生产加工服务收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分配比例。

第三十三条计算机、检测仪器、电工仪表、多媒体教室等非机械加工制造类对外教育培训、实习服务收入的70%纳入学院资金统筹管理,学院根据需要负担必要的参考书、工具、软硬件升级及耗材、场地协调等投入,20%作为参与培训、服务的工作人员劳务补助,10%作为服务项目联系人或组织者的奖励及其开销补偿。

第三十四条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三十六条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研究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保卫处、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适用新疆农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辖内各实验室。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新疆农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机电工程学院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