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者:郭俊先发布时间:2018-01-04浏览次数:156

第一章

第一条为落实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提高教学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加强对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教学工作进行决策研究、审议、指导和咨询的机构。

第二章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各(1-2)名,委员数量为(11-15)人。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

1、政治素质高,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2、师德高尚,为人正直,教学中始终坚持立德树人,以身示范。

3、拥有高级职称。

4、熟悉教学,关心教学,热爱教学,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与实践。

5、能积极参加教学指导委员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三章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学院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政策、教学规划、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质量监控等重大议题提供咨询;

2、对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专业调整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3、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教学奖项;

4、对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或实施方案;

5、审议需要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办,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四章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条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委员未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条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机电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