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郭俊先发布时间:2015-03-12浏览次数:101

第一章

第一条学院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学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在院长统一协调下,由实验室主任分管仪器设备的工作,并应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确定仪器设备的应用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利用工作,加强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对外培训和服务提高设备利用率,缩短我院教学与生产实践距离,并利于外来收入不断扩充我院仪器设备。

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即不影响教学、科研,且能发挥其效益的科学管理体系。应选派年龄适中、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和基础的人员进行业余教育、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建立合理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梯队,防止出现有设备无人能使的局面。

第二章技术管理

第六条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维护保养岗位责任制。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八条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九条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须拆改时,需按按照学院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后,方准使用仪器。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第十二条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利用工作,学院要组织人力对仪器设备有计划地利用和改进,拓展其功能。

第三章经济管理

第十三条要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进行经济技术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建立账、卡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账一次,做到账、物、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要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做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

第十六条精密贵重仪器要实行专人管理共同使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服务,并进行合理的收费(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

第十七条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制订出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奖惩条例,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消极对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闲置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机械加工、制造类仪器设备的对外生产服务收入首先应补偿设备折旧费、耗材费和基本维护保养费,约占服务收入50%,由学院统筹管理,学院根据服务项目内容购买相应的工具、维护材料和耗材,其余对外服务收入的40%用于设备服务时参与加工、设计、制造的工作人员劳务补偿,10%作为服务项目联系人或组织者的奖励及其开销补偿。大批量生产加工服务收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分配比例。

第二十条计算机、检测仪器、电工仪表、多媒体教室等非机械加工制造类对外教育培训、实习服务收入的70%纳入学院资金统筹管理,学院根据需要负担必要的参考书、工具、软硬件升级及耗材、场地协调等投入,20%作为参与培训、服务的工作人员劳务补助,10%作为服务项目联系人或组织者的奖励及其开销补偿。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学院根据本办法推进仪器设备的使用工作,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表决通过后,并留存学院办公室备案,各系、办公室、实验室根据本办法执行,由学院办公室代党政联席会议给予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在自2015年3月 1日的党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即刻施行。

  

  

机电工程学院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