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郭俊先发布时间:2014-10-21浏览次数:326

第一章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档案未到我校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博连读学生在博士入学后享受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发放学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下学期助学金发放。

第四章

第七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校计财处、审计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