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者:郭俊先发布时间:2018-05-10浏览次数:3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和完善我校学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文件备案审查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及附件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勒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秋序和生活秩序。

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有关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的具体管理规定,按照本文附件二《机电工程学院学生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学生行为规范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行为,坚定学生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营造
良好校风、学风,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韶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特制
定本行为规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
到:  

一、 不制造事端,不煽动闹事;  

二、 不成立和参加非法组织(包括同乡会),不策划和参与非法活动以及其它破
坏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三、 不传播政治谣言,不书写、张贴、散发反动大小字报标语等,不收听反动电
台;不参与邪教及黄、赌、毒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校纪校规,做知法守法公民,不做任何有损学校声沓 的 事。遵守学习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独立完成并按时缴交作业,不抄袭,不敷衍; 遵守考试纪律,不作弊。

四、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乘车、用膳自觉排队,不争先恐后; 公共场
所不吸烟,不起哄,不大声喧哗,不在校道上踢球、打球,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
其他杂物,不随地吐痰,不乱倒乱弃杂物,不随意张贴海报。

五、遵守校园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安定。不拉帮结派,不搞小圈子; 不制造骚乱,
不打架斗殴; 不打麻将,不赌博,不酗酒; 不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六、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不夜归; 自习时
间不在宿舍打扑克、下棋、弹奏乐器、放音响、玩电脑、会客及喧哗打闹等; 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擅自外宿,不留宿外人,不留宿异性; 不违
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不翻墙入舍; 按时打扫宿舍和周周卫生,每日整理内务。

七、注意个人品德修养。做到仪表大方,着装整洁,待人诚恳,说话和气,谦虚谨慎,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不说粗话脏话; 男女交往举止文明得
体,不在公共场合做有损学校和大学生形象的不文明行为。

八、勤俭节约,爱护公物,反对铺张浪费。节约用水用电; 节约粮食,不乱倒剩饭
剩菜; 不刻画桌椅门窗; 爱惜图书馆书刊杂志,做到不偷、不撕,不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摆 放。

九、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地。不在草坪上、花园里搞有损绿化、美化和环境卫
生的活动; 不向草坪、花园、池塘扔废杂物,不攀枝摘叶,不采花擷果。

十、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并努力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劳动任务,积极参加社会调查
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

十一、积极参加早练、早读和课外文体活动等第二课堂活动,增强身心健康,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十三、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十四、自觉遵守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倡导网络文明和网络道德,不道听途说,不造谣惑众,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传播不健康的信息。

十五、树立主人翁精神,培莽责任感和正义感,对一切不文明行为有义务和责任主
  动进行劝阻和批评,坚决与一切不文明行为作斗争。

十六、本行为规范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七、本行为规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机电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的党纪处分按照党章党纪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为12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12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

(二)主动交待错误事实,承认错误;

(三)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四)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

(五)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事件;

(六)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积极赔偿或受损方出具谅解书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互相串供,隐瞒真相;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四)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事件中的为首者、组织策划者,或教唆、煽动、胁迫、利诱、欺骗他人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而无正当理由拒不赔偿;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欠退赃;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八)再次发生违纪行为;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有本规定规定的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其他处理的,按以下规定:

(一)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奖励、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按奖励、奖学金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其申请各类助学项目的资格按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处分的本科生,其免试推荐研究生的资格按教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处分的研究生,其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

(五)同时有其他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因违法正在接受国家机关调查的,可以依据学校已查明的事实和校纪校规先行处分;国家机关作出正式调查和处理结论后,学校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再做进一步处分。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纪律的,不予处分,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纪律的,应当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司法拘留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组织、策划、指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和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采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和管制类药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将危险化学品、管制类药品、放射性同位素、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或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随意弃置危险化学废弃物、生物性废弃物及放射性废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重点防火实验室或相关部位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实验室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打架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挑起事端,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以及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隐匿、毁弃、非法占有、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邮件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实际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偷拍、猥亵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因不满学习成绩评定、就业事项、评奖或处分结果等,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以盗窃、勒索、诈骗、冒领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故意占用、隐藏、毁弃、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妨害社会及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妨害社会管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观看、传阅淫秽书画、网页、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张贴、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发布、散布卖淫嫖娼或色情活动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教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策划、煽动罢课或罢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张贴、悬挂、展示宣传品和标语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有其他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违反网络安全和保密有关规定,除赔偿损失外,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四)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及学校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传递、传播国家秘密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网络安全和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允许其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擅自调换宿舍、床位或占用、骗取、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伪造证件、证明或成绩单,假冒他人签名,盗用、伪造印章,提供虚假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公费医疗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蓄意违反有关就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承担校内勤工助学或其它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发布宣传品,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学生团体主要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阻碍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给予处分的,给予警告处分;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有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通过信息网络发表、传播影响学校稳定,有损学校权益的言论、文章、影音资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使用、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害学校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不实信息,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山大学校旗、校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违反学习、考试、学术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旷课2至6天或累计达10至30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7至13天或累计达31至5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旷课2周以上或累计超过50学时者,可依据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或课程论文被认定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其作弊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本科生参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参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发布相关请人代替上课或代替他人上课、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在上课、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通讯设备或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一条有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于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和违纪学生的身份,教务管理部门、研究生院负责本规定第三章第六节所列违纪行为的处理,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委托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教务办公室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违纪种类和违纪学生身份报教务管理部门、研究生院或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以下简称为主管部门)。

院系在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的陈述和意见;院系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拟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院系应当做好与学生谈话、听取学生陈述的详细记录,可对谈话进行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

主管部门根据查证情况,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经教务管理部门、研究生院或学生处办公会议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定。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及时制作校发文形式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院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和送交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按规定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院系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相关院系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20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查证确有难度的,可根据违纪种类书面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10日为限。

 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四十七条记过以下处分,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处理建议,主管部门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可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并制作解除处分决定书。

解除处分不等同于撤销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以年度表现为依据的表彰或奖励,其受处分年度是否可以参评等处理,按该评奖评优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三)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

(四)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2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教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送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学校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学校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后,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将处分和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教务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对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