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学院心理辅导室工作制度

发布者:郭俊先发布时间:2018-03-21浏览次数:134

一、总则

1、本辅导室的宗旨是辅导学生的心理卫生,以各种方式方法帮助学生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同时为教职工服务。

2、心理教师在从事心理辅导与治疗时,应遵纪守法、遵守心理教师道德准则,在教育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

3、心理教师应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心理辅导工作者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4、心理教师应不断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总结工作实践,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5、心理教师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专业职能的界限,不作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对于自己没有能力辅导的情况比较严重的辅导者,要及时向心理治疗机构转介。

二、对来访者的责任

1、心理教师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心理教师在治疗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辅导与治疗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和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教师在对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对工作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教师应对来访者认真负责,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从正面促进其成长,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教师产生依赖。心理辅导教师辅导结束后,需及时整理、完善辅导记录。

三、与来访者的关系

1、心理教师应对自己所处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有清楚的认识,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心理教师应努力保持和来访者之间客观的咨访关系,一旦业已建立的咨访关系超越了客观的界限,应采取适当措施终止这一咨访关系。

3、当心理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于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4、当心理教师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保密

1、心理教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辅导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

2、本辅导室实行保密性的工作原则。心理辅导教师应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档案予以保密;如采用案例教学、科研或写作时,应适当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