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1-01浏览次数:140

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2015年1月16日新疆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端正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确保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以及教育部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新疆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获得新疆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以下统称研究生),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  研究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在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位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在论文的注释(包括脚注和尾注)中详细说明所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出版机构、版别、页码等内容;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在学位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在读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成果,发表前应经导师审阅并签字确认;

(四)遵守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范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软件程序等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与剽窃:论文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四)在读研究生或指导教师中,请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五)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稿多投的;

(六)在提交学位论文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及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的责任与义务,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在论文中引标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纠正和制止。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取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的程序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实名举报(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与研究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一起,对被举报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及初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分别提交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的主要途径是查阅学位论文有关的原始记录,聘请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评审和鉴定,利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软件作为辅助检测手段检测学位论文。

第八条  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调查事实进行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九条  准备答辩暂未获得学位的在读研究生,被举报有学术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学位论文已进入评阅程序的,追回该论文并终止本次评阅;

(二)学位论文已进入答辩程序的,终止本次答辩;

(三)符合以上两款的,要求全面修改论文,推迟半年至一年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资格,并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在职人员的,还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条  对已获得学位的人员,被举报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追回其学位证书,撤销其学位,并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在读研究生,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被查出有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学校按照教师规范及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暂停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2-5年;情节严重的,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降低岗位等级或开除处分;对于延期聘请的指导教师则取消延聘。

第十三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人员所在学院,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校院目标管理考核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内,对初步认定结果有争议的,允许研究生本人或指导教师在处理决定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一次申诉。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申诉后,将聘请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和申诉材料进行匿名评审,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认定结果,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处理。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实施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