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及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1-01浏览次数:375

 

新疆农业大学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及处理办法

2015年1月16日新疆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重复率的通知》和《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新疆农业大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申请新疆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所有学位论文,应当是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推荐的最终定稿。

第三条  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的第一审查人,要切实做好对学位论文重复率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学校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重复率采取技术性的文字重复率检测。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至研究生处进行重复率检测,未按要求参加学位论文检测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送审及答辩程序。

第二章 技术性检测审查及结果认定

第五条 由校学位办或学位办委托的学科委员会牵头学院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技术性查重,并依据检测结果给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总复制比硕士论文在25%以下、博士论文在20%以下,且文章中后部分的文字复制比硕士论文在15%以下、博士论文在10%以下,中英文摘要、结论部分文字复制比在5%以下的,视为合格。

(二)总复制比硕士论文在25%49%之间、博士论文在20%-44%之间,且文章中后部分的文字复制比硕士论文在25%以下、博士论文在20%以下,中英文摘要、结论部分文字复制比在5%以下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参加一次检测。检测仍达不到上述第(一)条之规定的,视为不合格,不得参加当次答辩。

   (三)总复制比硕士论文在50%以上、博士论文在45%以上的,视为不合格,不能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选题,半年或一年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若再次申请学位的论文总文字复制比仍超过50%,则取消其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四)对论文进行复检的学生,需填写《学位论文重复率再次检测申请》,且所产生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五)经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电子版,视为向学校提交的最终定稿,不应有大面积改动。如发现提交的纸质学位论文与经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不一致的,未答辩的该学位论文不得进入答辩程序,已答辩的本次答辩成绩无效,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限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进行检测和申请答辩;已授予学位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

  (六)研究生以(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与学位论文内容出现的文字重复率不计入学位论文的总复制比。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六条 检测时间。每年在学位论文评审前组织两次检测,分别在3-4月、9-10月间进行,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当年网站通知。

第七条 检测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一)答辩前常规检测,进行初检和复检。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均须参加初检,检测结果依据第二章第五条执行。

(二)答辩后随机抽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科委员会开会前,学位办根据论文修改及答辩情况对拟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再次进行随机抽检,复制比硕士论文超过25%、博士论文超过20%者,原则上不予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科委员会对其学位授予事项进行审议,论文须经过至少半年时间修改后重新进行检测和专家审查合格后方可上会。特殊情况拟申请当次上会须经研究生及导师做出书面说明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后决定。

第八 学位论文重复率的检测结果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科委员会为审其学位授予事项的重要参照。

第四章 责任及异议处理

第九条 在授予学位前被认定有重复率的学位论文申请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科委员会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对其做出修改论文、重新撰写、推迟答辩、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决定,并将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取消研究生当学年的各类奖助学金、荣誉称号及助学贷款、公派出国等申请资格。

第十条 已经获得新疆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经认定在其撰写的学位论文中确实存在重复率的,视其程度及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风气、防范重复率的教育责任,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严格把关。学生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被认定为有重复率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各学科委视情况对指导教师做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相应处理决定,且自被停止招生决定之日起三年以内,该导师不得提出重新招收研究生的申请。

第十 学位办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学位论文重复率的审查、组织、监督等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科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依照各自权限,负责对学位论文重复率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被认定为存在学位论文重复率的学生及其导师的处理决定。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

   (一)对学位论文重复率处分或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由研究生及导师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学科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二)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重复率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提交至学位办,学位办作相应调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文件管理规章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